退休后再任職取得收入,是否要繳稅呢???
往下看吧?。?!
一、退休人員再任職條件
稅務總局關于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6】526號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所稱的“退休人員再任職”,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受雇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雇用與被雇用關系;
(二)受雇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三)受雇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訓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溫馨提醒
自2011年5月1日起,單位是否為離退休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再作為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的界定條件。
二、退休以后再任職如何繳稅
退休人員再任職符合《稅務總局關于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526號)及《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7號)關于退休人員再任職條件的,其取得的收入根據《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相關規定,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延伸了解
01退休人員再任職條件與《勞動合同法》是否有沖突?
答:退休人員再任職與用人單位之間簽訂的合同或者協議,是表明受雇人員與用人單位是否存在長期或連續的雇用與被雇用關系的一種書面協議,并非按《勞動合同法》的要求簽訂。因此,只要是符合國稅函〔2006〕526號文件規定的條件,個人與用人單位實質上構成任職受雇關系,即可按照“工資薪金所得”計稅。
02退休后既有退休金,又有工作收入的,要合并后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答:按照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退休工資是免征個人所得稅的。所以退休養老金不合并入工資薪金。
文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一)省級人民政府、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二)國債和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三)按照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五)保險賠款;
(六)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退役金;
(七)按照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
(八)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九)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十)規定的其他免稅所得。前款第十項免稅規定,由報全國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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